市北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北区关于促进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金融业发展步伐,优化全区金融业发展环境,推进新型金融机构聚集区建设,加快集聚总部型、创新型的金融机构,发挥金融服务全区经济社会的作用,促进我区金融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根据《关于促进青岛市财富管理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发展的政策措施》(青政办发〔2015〕24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聚集金融资源
     
     (一)对在市北区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给予以下扶持:  

       1.一次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60亿元(含6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1亿元(含市级补助5000万元);60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1亿元(含市级补助5000万元);50亿元以下、4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8000万元(含市级补助4000万元);4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0万元(含市级补助3000万元);30亿元以下、2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4000万元(含市级补助2000万元);20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2000万元(含市级补助1000万元);10亿元以下的,按实缴注册资本的2%给予一次性补助(含市级补助实缴注册资本的1%)。
 
       2.经济贡献补助。从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区级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3.办公场所补助。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免费提供办公场所或给予补助;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政策支持。

    (二)市北区现有法人金融机构增资的,按其新增资本扣除政府投资额后的1%,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以上一次性补助按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

    (三)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对银行总行业务总部给予1000万元;对保险公司业务总部给予500万元;对证券、基金、期货、信托等机构业务总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财政支持,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四)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区域性管辖金融机构并在市北区汇总纳税的,业务管辖范围覆盖青岛市及青岛市以外区域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营业部并在市北区汇总纳税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补助。

    (五)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补助。

    (六)对新设立和新迁入的融资租赁企业,按企业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次性落户补助,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进行分期兑付,享受落户补助的最低到位资本为50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含15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补助1700万元;15亿元以下、1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0万元。
经济贡献补助。从开业起5年内,视其对区级经济的贡献给予适当补助。
     
      对为市北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为市北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0.5%的补助;对为市北区企业提供航运等区政府重点支持的行业租赁服务的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根据其当年通过航运等区政府重点支持行业租赁业务为市北区企业提供融资总额,给予融资总额 1%的补助。单笔业务不重复享受补助,该项补助的最高限额为 500 万元。申请补助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区内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 5000 万元。
对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市北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生产的设备,按照合同金额的0.5%,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助;对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购入市北区企业制造的机车、动车,按照合同金额1%,给予融资租赁企业补助。对单一合同不重复享受补助,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助额最高为 500 万元。

       对注册在市北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新购入机车、动车,给予登记费100%补助,单车最高补助额为1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每年该项补助额最高为200万元。

    (七)对在市北区工商、税务注册并按规定在监管机构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且私募投资基金的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仅限于货币出资,首期到位资金不低于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金额的20%,给予以下扶持:
   
      1.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扶持政策。对团队信誉好、经营能力佳、业绩效益高、产业引导能力强的国内外知名私募投资基金,区政府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的方式支持其发展,可根据企业情况按不高于30%的比例优先参股扶持,同时积极协助企业引入中央、省、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对引进股权投资的本区企业优先列入拟上市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2.一次性补助。对公司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注册资本规模并按实际到位资本情况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分期兑付落户补助:注册资本50亿元(含5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补助17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30亿元以下、1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1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
对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根据募集资金规模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落户补助:募集资金规模达到80亿元(含80亿元,以下按此类推)以上的,补助1700万元;80亿元以下、50亿元以上的,补助1500万元;50亿元以下、30亿元以上的,补助1000万元;30亿元以下、15亿元以上的,补助500万元;15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补助100万元;5亿元以下、2亿元以上的,补助50万元;2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1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补助20万元。

       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若增资或累计扩大资金规模达到上一级落户奖励标准,补足不足部分。

       对存续期超过一年以上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按照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以申报时期计算,不予累计追加)的千分之一给予落户奖励。单家基金管理人最高奖励金额为500万元。
 
       对符合上述条件且获得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资格的,补助标准上浮10%。

     (八)对主发起人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国内企业或境外机构发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且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资金到位后享受办公场所补助和高管人才奖励。

     (九)市北区注册企业并购重组市北区以外企业且并购交易额达到10亿以上的,给予适当补助。

     (十)除新设立和新迁入的法人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的其他金融机构给予以下办公场所补助(有注册资本金的需全部到位):
 
       1.自建或购置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按1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为500万元,该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五年内不得对外租售转让;
       
       2.租赁自用办公及营业用房且租赁期三年(含三年)以上的,前三年按500元/平方米/年的标准给予房租补助,第四、五年补助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30%,最高补助金额为200万元,补助期间不得转租。

       3.对符合市北区楼宇政策的金融机构,建议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十一)给予金融机构高管或骨干人才奖励。原则上对其年薪20万元(含)以上的高管或骨干人才(限5-30人),按照《市北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扶持办法(试行)》(青北政发〔2013〕54号)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扶持标准上浮不超过50%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七年,奖励资金通过企业兑现。原则上金融机构对区级经济贡献200万元(含)以下、1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数不超过20人;金融机构对区级经济贡献10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人数不超过15人。(证券公司营业部、期货公司营业部、信用评级机构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原则上除外)

     (十二)经区政府批准,对体现国际金贸中心建设和财富管理特色的机构和项目,参照本政策给予适当奖励。对新设和引进对我区经济金融发展具有重大促进作用的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市场机构等特别重要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由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确定。
 
     (十三)聚集金融资源所需补助资金,对符合市级政策的各类金融机构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负担;由区级负担的补助扶持部分,所需资金从区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二、鼓励金融创新

     (十四)设立市北区金融创新奖,包括以下3个奖项:

       1.创新贡献奖。对在争取国家重大政策支持、改革完善金融体制机制、重要金融项目和金融资源引进等方面作出重大创新和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15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100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50万元。
       2.项目创新奖。对在支持实体经济、社会保障、重点经济功能区建设、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财富管理建设和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50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25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15万元。
     
       3.研究创新奖。对在围绕市北区金融业创新发展、国际金贸中心(含离岸金融中心)建设等研究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予以奖励。一等奖评选1个,奖励25万元;二等奖评选2个,各奖励15万元;三等奖评选3个,各奖励10万元。

    (十五)市北区金融创新奖由注册在市北区的申报主体组织申报,不接受个人和区外机构申报。同一申报主体,可同时申报不同奖项的创新奖,奖励就高兑现,不重复享受。金融创新奖各奖项和奖级允许空缺,所需资金从区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鼓励注册在市北区的主体积极参与金融创新,对获得青岛市创新奖的不重复享受市北区政策。

      三、壮大资本市场

    (十六)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本区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市级补助150万)。境外首发上市的企业,在募集资金到账后,按融资额(扣除发行费用)的0.2%给予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市级补助150万)。对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区的企业,其发生的券商、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项目咨询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总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含市级补助150万)。 
 
    (十七)拟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境外首发上市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因改制、重组、并购等产生的区级经济贡献,在企业上市或挂牌后给予奖励。

    (十八)市级重点拟挂牌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按照不超过改制挂牌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总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20万元(含市级补助35万)。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实现直接股权融资的,按照实际到位资金3‰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含市级补助15万)。
   
    (十九)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我区非上市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改制挂牌过程中发生的审计、评估、律师、验资、推荐等中介机构服务费用,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总额的7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5万元(含市级补助25万)。

    (二十)对全国运营的区域性股权交易中心在市北区注册成立运营中心,对在运营中心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补助:在市北区注册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在市北区外注册企业给予1万元的补助。
 
    (二十一)壮大资本市场由区级负担的奖励扶持部分,所需资金从区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吸引金融人才

    (二十二)研究制定金融产业人才支撑计划,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组织引进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给予安家补贴、人才公寓等扶持政策;在落户、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保障、社会保障、办理出入境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遴选一批金融和财富管理高端人才,根据其经营业绩和对市北区的贡献,给予补助。所需资金从区本级扶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五、附则
   
   (二十三)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确保本政策落实兑现。

   (二十四)享受本政策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应承诺10年内企业持续开展经营且不迁离市北区,确须迁离的,需全额退还享受的政策补助资金。对给青岛市金融生态环境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金融机构和市场机构,取消其享受本政策的资格。

   (二十五)上述扶持政策补助资金已包含市级政策补助资金。对既适用上级机关相关扶持政策,又适用本政策的,一律先执行上级机关政策,执行后与本政策相比不足部分,可补充执行;同一扶持对象可从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优惠。

   (二十六)对同一金融机构的同一扶持事项同时符合市北区内其他政策的,采用最优惠政策,不重复奖励。

   (二十七)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所涉及政策内容与以往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本政策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二十八)本政策由区金融工作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招商局负责解释和实施。